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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现状及其在马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07-03-14 15:17  文章来源: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处 高国梁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商会,是由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该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及外界交往,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用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商会是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部门,是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起中观调控作用,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商会组织的形式特征是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其实质特征是是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服务、自主管理、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及利益表达。商会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能办成许多单个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代言、协调、自律、服务、监督、维权、整合、引导等方面的特殊作用。马来西亚的商会组织比较发达,在马来西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了解马来西亚商会组织对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马来西亚经济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现状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商会组织受《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 & Regulations)和《1984年社团条例》(Societies Regulations 1984)及一些补充法令规制,由马来西亚内政部根据以上法律、规章负责商会的注册、变更、终止,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等。

  马来西亚内政部社团注册局将马社团组织分为13大类,即宗教团体、社会福利团体、联谊与休闲团体、妇女团体、文化团体、互助团体、商会、体育团体、青年团体、教育团体、政党、职业团体、一般性团体,根据该部门的统计,截至2006年5月22日,在马注册的各类社团组织共35682个,其中商会组织3264个,占社团总数的9.15%,较活跃的商会组织不超过200个。除了政党外,其他12类社团皆奉行“超越政党,但不超越政治”的行事原则,鼓励会员关心政治,会员的政党背景不影响其在社团内的工作地位,但是严禁会员把政党政治带入社团。在利益表达方面,商会可扮演“试图影响政府决定”的角色,商会作为民间组织,在公民参政方面,由于利益和权力的独立性,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压力集团”,但不应因此而被视为与政府对抗,另一方面,商会也可以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活动”推展联系,目的仍然在于影响政府的决策。


  目前,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缺乏凝聚力,没有能够代表全体商会的总机构,没有统一的领导组织使得马商会组织各行其是,各商会之间的对抗、冲突、内耗不断。

  主观原因:(1)缺乏策略性联盟与合作的思考与机制;
       (2)个人恩怨及不顾大局的个人情绪,使商会的总机构难以成立;
       (3)领导人山头主义思想严重。
  客观原因:(1)商会系统林立,缺乏系统的分类;
       (2)商会之间缺乏协商机制及横向联系;
       (3)商会之间缺乏资源整合能力;
       (4)由于政治原因难以成立商会的总机构;
       (5)各种族之间缺乏充分的互动与沟通;
       (6)历史上,商会总机构的筹建没有获得广泛支持与成功,新时期的总机构尚有待筹建与批准成立。

  二、马来西亚商会组织模式及其特色

  从各国政府处理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商会模式,并在商会功能上也各具特色。马来西亚属于混合模式中的第二种。

  1、盎格鲁撒克逊模式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或称英美模式,在处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上,由于英国有采取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政策的传统,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采取干预主义的方法,这种政策对于工商团体的发展和自治非常有利。

  2、大陆模式

  大陆模式首先在法国产生,所以也称为法国模式。在处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上,法国的做法与英美有很大的区别,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

  3、混合模式

  以上两种模式是英美和法德国情的产物,他们各有特色,也各有利弊。所以,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就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称之为混合模式。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香港等以及马来西亚,其主要特点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拥有众多的纯民间性的商会组织。商会的首要功能是代表全体会员向政府、社会各界和世界各国争取权益,商会和政府高层官员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通过这一机制,商会可以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全体会员的意愿,政府当局在制定法例过程中也往往咨询商会的意见。


  (一)马来西亚法律中商会的定义及商会的设立、变更、终止

  1、马来西亚商会的法律概念

  根据马来西亚《1966年社团法令》规定,商会是指在马来西亚组织及设立、总部(总办事处)设在马来西亚的任何临时的或永久的,不论其性质与宗旨,包括七名或七名以上人士所组成的任何俱乐部、公司、合股或联合会。但是不包括以下组织:
  (1)根据马来西亚现行有关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
  (2)依据任何成文法组成的公司或联合会;
  (3)依据马来西亚现行有关工会的成文法规定下注册成立的工会组织;
  (4)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联合会或合股;
  (5)依法成立的合作社。

  每一个注册商会在进行活动或处理事务时,必须确保其符合及有利于落实联邦宪法及州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准则,即:
  (1)由马来西亚宪制最高统治者、各州宪制统治者或州元首领导的民主政府制度;
  (2)回教作为马来西亚国教的地位,以及在和平与和谐中奉行其他宗教;
  (3)国语的官方用途;
  (4)马来人及沙巴州、沙捞越州土著的地位;
  (5)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2、商会的设立
 
  商会组织必须依一定的程序设立,否则会被认定为非法商会。
  (1)发起人向内政部提交六份申请设立商会的《社团注册申请表》。
  ①每一份申请表必须由拟任该商会的任何两名主要职员签署。主要职员为:会长、主席、署理会长、署理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及财政。
  ②必须由拟任该商会的两名主要职员签署成立大会记录。
  ③必须附上旗帜、标志、徽章或其他徽号的复印件及其意义的说明书各6份,每一份必须由拟任该商会的两名主要职员签署。
  ④应简略说明不动产的用途。
  (2)提交6份以马来文或英文书写的该商会章程。
  (3)每一份章程必须由拟任该商会的两名主要职员证明正确,并在每一份的最后一页签名。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内政部可以拒绝该商会的注册:
  (1)内政部有证据证明该商会是任何已被注销的商会的一个分部;
  (2)内政部认为该商会不符合《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 & Regulations)和《1984年社团条例》(Societies Regulations 1984);
  (3)该商会的会员之间发生纠纷,在纠纷解决前可以拒绝注册,包括会员之间对于职位的分配、职务的任命等。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内政部必须拒绝该商会的注册:
  (1)该商会可能被用作非法用途、或危害马来西亚的和平、福利、安全、治安、公序良俗等;
  (2)该商会实际上并不存在;
  (3)拟注册的商会名称误导或可能误导公众有关该商会的真正性质、目标,或因与另一商会的名称相近而使公众误解;
  (4)拟注册的名称与现有商会名称相同;
  (5)其他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商会组织虽然在马来西亚境外组成、其总部或总办事处设在马来西亚境外,如果其任何职员或会员居住在马来西亚或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现,或该商会由马来西亚管理或协助管理,被视为在马来西亚设立。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准许任何商会不得设立分会(分部),如果要设立分会(分部)必须向内政部申请注册,适用程序同商会注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内政部可以拒绝商会注册分会(分部):
  (1)该商会章程无设立分会(分部)的规定;
  (2)该商会分会(分部)的章程规定该分会(分部)为一个独立的商会,而不受该商会的充分控制。

  任何一个商会组织在取得注册证书前,不得以该商会组织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任何人不得参与该商会组织的活动或代表该组织对外参与任何活动,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3、商会的变更

  马法律允许商会的名称、办事处及章程变更,但必须取得内政部的批准,适用程序同商会的注册程序,但是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在做出变更决定的28天内向内政部提出变更申请。
  4、商会的终止

  根据马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商会组织终止:
  (1)如商会章程没有特别规定,任何不低于当时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该商会五分之三的会员可以决定立即解散该商会,并经内政府批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处置该商会的财产;
  (2)该商会是通过欺诈、误导而获得注册的;
  (3)该商会被用作非法用途、或危害马来西亚的和平、福利、公序良俗的;
  (4)该商会从事并非其注册宗旨的事务;
  (5)该商会故意违反《1966年社团法令》和《1984年社团条例》的;
  (6)该商会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承包相关资讯的;
  (7)该商会与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商会组织、联合会、工会或与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政府(民间)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的;
  (8)该商会接受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人士、机构、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机构、人士、团体资金、财产的。

  (二)商会的章程及规章

  每一个商会或其分部的章程或规章必须规定下列事项:

  1、该商会的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或注册邮政地址;

  2、该商会所采用的任何旗帜、标志、徽章或其他徽号的设计与颜色的准确说明;

  3、该商会成立的目标与宗旨,或其所从事事务的目标与宗旨;

  4、会员资格,包括对可能成为该商会会员的人士在人数、年龄限制、性别、宗教、种族、国籍、居住地、氏族或姓氏方面所做的限制;

  一般而言,马来西亚商会的会员分为基本会员、附属会员和公司会员。

  5、委任或选举的办法;

  6、该商会及其分部理事会或管理机构的组织及委任办法,以及其职员的职衔、权力及职务;

  7、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该商会的职员以及其执行行政职能的每一名职员必须为联邦公民;

  8、该商会的收入来源;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经费的一般来源是,(1)会员缴费,会员、会董的无偿捐款;(2)出租物业的收入;(3)提供服务,如:办理各项有偿服务费等。

  9、从该商会支付开销的授权;

  10、该商会的收支帐目,以及每年向会员公布该帐目;

  11、委任一名或多名审计师;

  12、管理机构的任何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

  13、修改该商会章程或规章的方式;

  14.若章程或规章内有设立分部的规定时,必须在其章程或规章内规定有关该商会或其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该分部的方式及方法。

  三、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作用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但单个企业经常要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还面临着无序的竞争,这些都需要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

  其次,能够弥补市场的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有效性经常遭到破坏,市场缺陷时有发生,而商会的出现可以弥补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法弥补的市场缺陷,具体包括:第一,商会可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企业在市场中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商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市场、科技、人才需求等信息服务,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信息交流;第二,商会可扶持经济实力弱小的会员企业,如提供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使其迅速成长;第三,通过制定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的有序化与规范化;第四,以会员总代表的身份,维护会员企业的整体权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能够防止政府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因信息不充分或公务员“经济人”的角色以及寻租现象的存在而导致政府决策失误、行政行为偏离目标等情况。作为独立于政府权力的自发组织,商会可参与政府的经济性决策,促进“经济民主化”;可通过自律、竞争等方式,抵制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过度干预和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恣意行为。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属于民间性质。由于商会组织经费完全自筹解决,因此商会的民间性也表现得比较充分。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的作用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桥梁和纽带作用。在马来西亚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商会组织对维护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促进行业与政府间的了解起到了中介作用。马来西亚商会组织经常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午餐会等,了解会员的情况和建议,对马来西亚发展的不同时期所面临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与政府保持较密切的联系。

  二是服务联络作用。马来西亚商会组织对会员的服务功能是很强的,积极保证会员的利益。同时,马来西亚商会组织对其会员在参加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起到协调联络作用。

  三是提供投资信息服务作用。各商会组织对其会员到外国和内地投资,主动提供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是制定紧急危机方案,帮助会员、企业度过难关。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由于其中间性、自发性、服务性和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特殊的作用。马来西亚商会对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代言。由于其独特性和特殊地位,马来西亚商会天然地成为民间经济的代言人。

  2、协调。马来西亚商会是处理企业内外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为企业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与国内企业的各种摩擦和纠纷,可以帮助企业发展对外交往。

  3、自律。商会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提供认证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自我限制和相互限制、自我调整和纠正等手段组织和协调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服务。商会利用其健全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会员提供市场调查、信息、政策法规咨询、会计、融资(担保)、环保、技术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监督。商会监督会员的非道德行为,积极倡导诚实信用之风,并通过成员企业的相互监督,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6、维权。商会以会员总代表人的身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单个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势单力薄,难以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也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而需要商会以企业总代表的身份,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整合。把分散的资源和单个企业组织起来,整合成为资源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促进行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

  8、引导。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树立企业自有品牌,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四、马来西亚商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马来西亚商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马商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不到位、不健全。许多马来西亚商会为会员的服务面窄,甚至是只收会费,而很少提供有效服务;自律、协调的作用表现不足;对企业的利益表达不够;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度不强;引导企业根据马来西亚经济发展规划发展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2、自我发展能力弱。马来西亚商会自身建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存在家族式管理的弊端,有的沦为商会负责人为自身企业发展的代言工具,因而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也不能很好地帮助企业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3、缺乏法律支持。由于马来西亚仅依靠两部社团法令来规范商会的发展,《商会法》没有出台,商会在对经济的扶持、支持、保护和服务等方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而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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